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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亲子鉴定检体的来源和意义
发表时间:2020-04-01     阅读次数:     字体:【

(一)用语 在DNA鉴定中,系采用表示人类DNA多型的区域,在此称为"基因位"(LOCUS)。当记载基因位时,除一般性使用的名称外,也希望附记D片段(segment)的编号。将一个基因位显示多型DNA区域的碱基序列,称为"对偶基因"(al-lele)。对偶基因有因某区域碱基序列碱基之一部置换、插人、欠缺者,相连重复之重复单位次数不同者,抑或藉由重复单位内部构造变异之不同者等等。对偶基因的名称有依学会所使用之名称者,但对于相连重复序列的情形,可能的话,希望采用重复单位之重复次数为其名称。

(二)DNA信息的意义 人类DNA序列除了同卵双胞胎外,在每个人之间存在有非常多不同的区域(基因位),但是,现在的DNA多型分析方法仅是分析这些众多不同区域的一小部分而已,实际上,识别能力是取决于被使用的基因位的数量、性状或鉴验的方法。而对于每个基因位鉴验方法的信赖性,如法庭有要求时,鉴定案例必须个别地予以证明。

(三)检体的来源 有关DNA鉴定,系就所提出之资料为鉴定,鉴定人对于资料的来源不负有责任,但鉴定人对于资料来源漠不关心亦非妥适,因此,有必要确认资料的采取、移转及保管等程序能够正确无误地执行。

(四)鉴验的品质保证及成熟度的保证 实施DNA鉴定的机关应采用学术上已确立、一般上被容许的鉴验方法为之,而且必须熟练该鉴验方法。如法院有要求时,必须提出此鉴验方法之依据。

(五)再鉴定之考量 除了可以反复采取的对照资料外,对于无法再度采取的检体,希望尽可能考虑到再鉴定的可能性而保存一部分未抽出的DNA检体。对于不得不消耗全部检体的情形,鉴定人应尽可能详细地记录鉴定过程。鉴定人对于所有的鉴定,如果法院有要求时,应出示详细记录鉴定经过的鉴定手册(note),特别是在检体全部耗尽的情形更是如此。

(六)社会性的问题 DNA信息不管其内容如何都应作为个人的隐私加以保护,又,DNA鉴定除了基于犯罪侦查等法律上之程序外,亦须于当事人同意才能实施。在一般法医学领域DNA鉴定所使用的基因位是属于非密码区,不会被翻译为蛋白质,故与遗传性疾病几乎没有关联。但是,即使在非密码区域,没有当事人的同意亦不应该有不必要的提示或说明。再者,遗传疾病的来源基因及特殊感染病症的病原体等,有可能形成社会上个人差别对象之虞的基因位DNA检验,则不能被用来作鉴定。以上就是"DNA亲子鉴定检体的来源和意义"的相关介绍,如有更多疑问,欢迎在线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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