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是决定法律上父母 教授在深入研究科学性鉴定后,认为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是决定法律上父母的第一次基础,且法律上的亲子关系不符合生物学上的事实时,亦是以后者作为修正前者的依据,谋求法律上亲子关系与生物学上亲子关系相一致。但必须意识到,生物学上的事实虽然是法律上亲子关系存否的最大要素,但非绝对要素,这是现行亲子法的一大特色。当事人的意思也是左右亲子关系决定的一个要素;而一定时间的经过,基于身份关系安定性的考量,亦禁止为法律上的修正。可以说生物学上的亲子与法律上的亲子之歧异,在现行法上是不可避免的①。中川良延教授则立于不同的立场,主张为贯彻现代亲子法为子女理念的具体实现,确定亲子关系的程序上,必须排除亲的意思,贯彻血缘主义的适用。然而,扩大血缘主义的同时,必须以子女的保护为基础,在个案上从子女利益的观点加以限制。为子女之福祉,血缘主义的原理应贯彻至何种程度,其界限为何,是现代亲子法的一课题。有地亨教授亦指出,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应以亲情的表示为必要,且应充分运用科学上的鉴定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