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亲子鉴定,社会上争议的相关法律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做亲子鉴定的条件;
2、是否可以强制进行亲子鉴定;
3、拒绝做亲子鉴定的结果。
司法实践中,上述问题已经严重影响法院审案的权威性,尽快在立法环节上取得突破,是解决矛盾、稳定家庭乃至社会的迫切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条件--亲子鉴定,以双方自愿为原则最高法院对该问题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双方同意做的,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基于前述理由,法院可以进行自由裁量。

如果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显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存在嫌疑。
2、法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义务方不予配合;
3、不做亲子鉴定将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或者无法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法院一般会准许亲子鉴定的申请。